地质公园管理办法_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应用场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1.地质公园申报和评定

2.加强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地质公园建设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

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4.地质景观保护与开发

5.申报省级地质公园流程

6.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地质公园申报和评定

       结合上一节的地质公园管理体系研究,本节进一步介绍了中国及世界地质公园的申报、审批程序,期望能够让读者深入了解地质公园管理及申报评定流程及标准,为今后进一步认识地质公园、了解地质公园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中国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和评定

       (一)申报

       中国国家地质公园的申报时间一般为两年一次,对欲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单位,必须由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由当地所属的省(市、区)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再由地方向国家国土资源部呈送申报材料,原则上,每个省每次推荐的地质公园候选地不能超过两个。而对于拟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据《国土资厅发〔2009〕50号》文件中有如下要求:

       拟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必须具有国家级代表性,在全国乃至国际上具有独特的科学价值、普及教育价值和美学观赏价值。

       (1)地质遗迹资源具有典型性。能为一个大区域乃至全球地质演化过程中的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及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地貌景观或现象;国内乃至国际罕见的地质遗迹。

       (2)遗迹资源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科普教育价值,其中达到典型性要求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不少于3处,可用于科普和教育实习用的地质遗迹不少于20处。

       (3)遗迹具有重要美学观赏价值,对广大游客有较强的吸引力,公园建成后能够带动当地旅游产业,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4)遗迹已得到有效的保护,正在进行或规划进行的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大型交通、水利、采矿等工程不会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

       (5)已批准建立省(区、市)级地质公园2年以上并已揭碑开园。

       (6)符合上述1~4条标准,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

       文件中还规定,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单位,要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六大类:①地质公园申报书;②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③地质公园申报画册;④地质公园申报影视片;⑤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书;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最后,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即可进入评审程序。

       (二)审批

       首先,由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组织国家地质公园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通过审阅申报材料、观看申报影视片、听取申报单位陈述及公园所在地政府负责人承诺发言,对每个申报公园记名打分,并根据分数排名提出拟授予国家地质公园资格名单,向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报告,之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最终做出授予国家地质公园资格的决定。

       评审工作结束后,取得资格的国家地质公园应在3年内,编制《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并按《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工作指南》和规划要求,按期完成地质公园的建设。对未按期建成的单位,取消国家地质公园资格。

       地质公园建设完成后,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审查验收,达标后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批复申请;国土资源部接到申请后委派专家组进行实地复核,并根据专家组考察意见决定是否正式授予国家地质公园称号。

       二、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和评定

       为了保证各国地质公园平衡分布,每个国家每年最多只能申请2个地质公园。如果这个国家是首次申请,并且还没有参与到这个网络中,则可以允许申请3个。

       在申请成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之前,要首先根据最新版本的《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标准与指南》以及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秘书处的要求填写《世界地质公园申请书》,并提交至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秘书处,在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秘书处资料审查通过后,将进行野外实地考察,考察工作由独立的专家来承担,考察完成后他们将提交一份针对该候选地质公园的建议。考察工作至少每年一次。整个评审过程至少要进行6个月以上。评审结束后,将给网络成员进行真实的评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将用正式信件通知申请结果和证明,并将评审结果通知该国针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国家委员会。如果候选地质公园所在国家已经成立了“国家地质公园网络”,则在提交申请文本拟成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之前,该地质公园必须首先已经成为这个国家地质公园网络的成员。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标准与指南》中要求,申请文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①该地的特定信息;②科学描述(国际地学意义、地质多样性、地质遗址的数量等);③该地的总体信息,地理位置、经济状况;人口、基础设施、就业状况;自然景观、气候、生物、聚居地;人类活动、文化遗迹、考古;④管理计划和机构;⑤可持续发展政策战略和旅游在其中的重要性(区域发展行动计划);⑥提名成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的意见;⑦随申请文本,表达自身意愿的信件;⑧由权威机构签字的官方申请;⑨由该地质公园所在国家针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国家委员会签署;⑩国家地质公园网络签署(如果该国家有这个网络);附录(针对该地质公园的自评估:第一部分:地域描述,第二部分:地质公园发展评估)。

       对于欧洲的地质公园,如果想申请成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应当向欧洲地质公园网络(EGN)协调办公室提交完整的申请文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与欧洲地质公园网络已针对此事达成协议。按照协议,来自欧洲的地质公园,如果想申请加入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可以通过欧洲地质公园网络来进行。作为欧洲地质公园网络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永久成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将参与申请的每个阶段以及最终的决定。在欧洲,欧洲地质公园网络可以代表世界地质公园网络行使职责。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标准与指南》还规定,每四年对每个地质公园的状态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成员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独立的专家组组成,专家组如果认为地质公园的现状或管理情况自其加入世界地质公园网络(GGN)以来或者自上次检查以来是令人满意的,则给予正式的认可,该地质公园将继续成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中的一员。如果认为该地质公园没有满足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最新指南中的标准,将建议相关地质公园机构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能够执行。如果该地质公园在两年内仍没有满足标准,将从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名单中予以除名,停止享受一切与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相关的特别权利,包括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图标的使用权。

加强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地质公园建设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公园服务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公园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场所,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包括规划确定为公园用地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农业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保障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所属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文广旅体、公安机关、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级分类管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编制公园名录、类别和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园名录应当根据公园建设和管理情况定期调整、更新。第六条 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园的实际情况制订公园游园守则,并报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日常管理和服务活动。

       鼓励公园日常管理中的绿化养护、卫生清扫保洁、公园设施管养、水体灯饰电器设备管理维修、安全保卫巡查等工作逐步推向市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布局、功能形态、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公益性质和使用属性。

       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等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按照就近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用地的原则编制公园用地调整方案。

       公园用地调整方案应当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规划调整。第十条 公园设计应当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持续性能耗等因素,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进行建设,推广应用绿色照明、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节能技术和新产品。

       新建公园应当设计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实现雨水积存、渗透和净化,提高雨水资源利用,广泛应用微喷、滴灌、渗灌、中水利用等先进节水技术及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技术,推进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等要求,组织编制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依法审定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体量、外形、色彩应当与公园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预留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位置。

       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应当尽可能埋地铺设。未埋地铺设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公园的条件逐步进行改造。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遗迹保护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环境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黑龙江省地质遗迹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的方针,积极推进地质公园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地质公园建设是保护地质遗迹和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地质遗迹保护,推进地质公园建设

       经过多年的努力,黑龙江省地质公园建设已取得长足发展,目前,全省已建世界地质公园2处,国家地质公园5处,省级地质公园17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世界、国家、省三级地质公园管理体系,为黑龙江省旅游事业发展开拓了新的景点。同时将地学科普知识、融于观光游乐之中,使过去传统的旅游解说赋予了新的科学内涵。多年来,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沟通,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强化对地质公园保护设施、科普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至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8亿多元开展地质公园能力建设,使黑龙江省各地质公园的基础设施日臻完善、保护能力逐步加强,地质遗迹得到很好保护。同时,为加强全省地质公园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并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先后颁布实施《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兴凯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及《嘉荫恐龙化石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使全省地质公园建设、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有效地规范和推进了地质公园的建设和发展。

       二、加强地质公园规划编制,强化地质公园能力建设

       为保证地质公园建设得到规范发展,省国土资源厅在编制完成“全省地质遗迹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将其作为地质公园建设发展的依据和项目立项的前提,“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有效地推进了地质公园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各地质公园的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从2002年至今,全省各地质公园先后建设保护栈道30余千米,保护围栏20千米,修建道路40千米,设立说明牌、警示牌1000余块,完成灾害护坡15千米,建造石阶路30千米,建设和改造博物馆6处,退耕还林还草10万亩,并进一步开展了对园区环境整治,治理和美化环境6平方千米,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地质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增强了地质公园的服务功能,对推进黑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和旅游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宣传,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发展

       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旅游事业的飞速发展,提高了当地就业能力和经济的繁荣,目前,黑龙江省的大部分地质公园分布在省旅游规划的黄金线路上,已成为黑龙江省旅游的重要景区。五大连池经过几年建设,发展迅速,已成我国重要的地学科普基地和国家旅游观光胜地40佳,“5A”级旅游景区。地质公园建设不仅使地质遗迹得到了有效保护,而且有效地促进了旅游事业的发展。目前,园区旅游总收入已实现2.3亿元,比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初期提高了10倍。伊春小兴安岭石林地质公园已成为伊春林区振兴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得到了很好发展,旅游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园区景点已达200余处,开辟旅游线路1.2万米,形成了点线结合,遥相呼应的东、南、西、北、中五大景区。汤旺河区人民政府按照“依托石林、保护生态、发展旅游、形成规模产业”的思路,在保护地质遗迹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旅游业的发展,现年接待游客能力已突破20万人次,实现产值2亿多元,拉动就业人数达1000余人,造福了当地的百姓,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地质公园的建设,使生态环境和地质遗迹得到了有效保护,并有力地推动了黑龙江省旅游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的繁荣,在黑龙江省旅游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质景观保护与开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第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采矿等相关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 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第十七条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对不具备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件,但具有观赏和保护价值的山体等地表形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通过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划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等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保护水平。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流程

       地质景观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产,但随着人口不断的增长、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对资源的需求日益加大,人们对旅游热衷的上升,导致对地质景观资源的过度开发、生态环境的恶化、经济发展受阻的状况,失去了地质景观资源的持续发展性,所以对地质景观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是非常必要的。人类对地质景观的利用其实就是通过地质景观保护与开发过程实现的,对地质景观保护目的是为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取得长久的效益,保护与开发最主要的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调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保护与有效开发利用相一致。

       (一)加大宣传,提高保护地质景观意识

       对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地质景观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就必须大力宣传与之相关的地质科学知识,加强生态旅游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环境道德,让人们提高理性的觉醒,充分体会并认识到地质景观的稀缺性、易受破坏的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只有合理有效的利用和保护,才能使之永续存在、永续利用,发挥其进行观光游览、科考科普、健身益智、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地质景观保护法

       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和正确保护地质景观资源,首先是要对地质景观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依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出适合当地地质景观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到落实监督和责任,实施依法强化管理,保证各项保护、利用措施落实到位。

       (三)积极纳入地质公园规划与建设

       为了寻求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平衡,需要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或途径,地质公园便应运而生。地质公园是以保护地质遗迹、开展科学旅游、普及地球科学知识和促进地方经济、文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而建立的一种自然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指南》中指出:地质公园是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我国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指出: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建立地质公园既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游览、度假休闲、保健疗养、文化娱乐的场所,又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为此对于地质景观的保护与利用,最有效的就是建立地质公园,对地质景观的保护与利用应积极纳入相应的地质公园的规划和建设中。

       (四)加大完善保护与利用措施

       加强旅游资源合理开发,搞好总体规划,分类有节建设,按照地质景观资源类别不同分类进行保护与利用;对景观区内施行全面封山禁采,区域内的所有采石矿、石灰窑和石料厂进行依法关停,违法建设一律依法拆除;对新的建设和种养项目严格加以控制,不予审批;对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一律停止审批,组织严查违法占地;景区建设在造型、色调上应与当地民风相符合,将建筑物与景观相互融合,在道路规划时,应结合地形,以不破坏景观的整体性为主;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措施应细化并落到实处,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法律依据

       

       1. ?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地矿部令第21号)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3.《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7号)一、受国土资源部的委托,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的评审工作。

       报批程序:

       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包括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后 ,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地质遗迹(地 质公园)领导小组审查,?对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不存在异议的地质公园,由国土资 源部提出审批意见。

       2.对虽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包括2/3)评审委员表决通过,但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异议的地质公园,由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家地质遗迹(地质 公园)领导小组负责与地质公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协调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受理条件 ?

       申报资料与标准

       1、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申报书;

       2、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3、拟建省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文本;

       4、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的位置图、卫星(航空图)、地形图、环境地质图、植被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5、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照片集、光盘等;

       6、拟建省级地质公园博物馆建设方案等。

       

       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符合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2、是否符合保护的对象;

       3、保护程度划分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符合建立地质公园的相关规定。

       

       办理期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3、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办理结果

       

       1、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文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地质环境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第十三条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对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一、地质灾害防治

       “十五”期间,认真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 〔2005〕37号)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国土资厅发 〔2005〕 88 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大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地质灾害发生概况

       “十五”期间,全区发生地质灾害 457 起,其中,滑坡 345起,占发生灾害总数的75.5%;泥石流76 起,占发生灾害总数的16.6%。因灾死亡54人,其中,滑坡造成45人死亡,占因灾死亡总数的83.3%;泥石流造成5 人死亡,占因灾死亡总数的9.3%。灾害造成经济损失1.53亿元,其中,滑坡经济损失1.11亿元,占因灾造成经济损失的72.57%;泥石流经济损失3991.54 万元,占26.04%。见表5-1及图5-1。

       “十五”期间,地质灾害危害最大的地区为伊犁州直属,该地区发生灾害365 起,占发生灾害总数的79.9%;因灾死亡47 人,占因灾死亡总数的87.0%;经济损失1.11 亿元,占因灾造成经济损失的72.3%。见表5-2。

       (二)地质灾害防治部署、巡查检查和应急调查工作

       针对新疆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每年年初采用发出通知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提前部署,并及时编制自治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各地执行,指导全区各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汛前和汛期灾情险情巡查,建立和完善了群测群防网络,密切关注当地气象变化,加强对灾害点及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工作,提高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十五”期间,共组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巡查检查工作组15个、应急调查工作组19 个,总计出动135 人次,历时141 天,行程4.98万千米,提交检查工作报告12份、应急调查报告6份。同时,将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提高了当地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针对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和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积极开展应急调查,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并对下一步需重点防治的区段提出了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建议,发挥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为政府服务的作用。

       表5-1“十五”期间自治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一览表

       图5-1“十五”期间自治区地质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图

       表5-2“十五”期间各地区发生地质灾害一览表

       (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和勘查工作

       通过认真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有效治理极具危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一步遏制和改善全区因人为和自然因素而导致的不断恶化的地质环境状况。

       “十五”期间,累计投入资金650 万元,先后开展了新源县等33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伊犁地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额敏县喇嘛昭煤矿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专项勘查及新源县、巩留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地质灾害调查(附表16)。这些基础工作的开展,普及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推动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体系的建立,提高了地质灾害的预警能力,避免了大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明显提高了全区防灾减灾水平。

       (四)加强部门合作,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情况

       为推动防灾减灾社会化进程,与自治区交通厅、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自治区防洪办等部门合作,成立联合检查工作组,明确了部门间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各自的主要职责,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沿线、旅游风景名胜区、重点建设项目区和大河流域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通过与自治区气象局合作,确定了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方案、程序等,经过2003年的试运行,于2004年4月5日起正式开展自治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2004~2005 年汛期共计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362条。

       “十五”期间,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38 起,避免了4400 余人的可能伤亡和近4200万元的可能经济损失。其中:2002 年,伊犁州成功预报滑坡、泥石流灾害96起,避免了3800余人的可能伤亡和近2764万元的可能经济损失。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管理

       “十五”期间,严格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备案工作制度,保证了我区建设项目用地及时审批和建设项目的用地安全。2001~2005 年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备案132份,其中,评审81份、备案51份。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第29 号、第30号、第31号令,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加强了各类资质的资质管理。截至2005年底,全区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4 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4家、施工甲级资质单位1家、监理甲级资质单位1家。见表5-3。

       表5-3 新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治理、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一览表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矿山企业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自2002年9月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对防治矿山开发所造成的环境地质问题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进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截至2005年底,共有423家矿山企业按要求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该制度实施以来,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新建矿山的采矿权人均能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并按方案要求积极采取相关防治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中: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逐年加大矿山环境的治理力度,在矿区植树造林,不但绿化了工作区,而且美化了生活环境。伊宁阿希金矿近年来投资100多万元用于矿山污水和尾矿处理设施建设;富蕴县喀拉通克铜镍矿累计投资112万元在废弃的矿区植树,绿化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十五”期间,国家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自治区10 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累计资金2070 万元(附表17)。通过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消除了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被压覆矿产资源得以有效利用,保证了矿山正常生产,并增加了可使用土地,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国家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聘请区内外水利、灾害防治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矿山地质环境基础调查工作

       2004~2005年,为查清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实施了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项目经费130万元。通过项目的实施,基本摸清了全疆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查明了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其潜在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矿山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提供了基础资料和决策支持。

       (四)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情况

       按《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 119号文)和《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开展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地质遗迹保护

       (一)地质公园申报

       为了加大新疆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工作力度,2003 年以来,重点抓了奇台硅化木—恐龙、喀纳斯和可可托海三处地质遗迹调查和国家地质公园申报的前期勘察工作。国土资源部先后批准了新疆奇台硅化木—恐龙国家地质公园、新疆喀纳斯国家地质公园、新疆可可托海国家地质公园。

       (二)地质遗迹保护

       (1)针对区内硅化木被偷盗、破坏严重的问题,2004 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鄯善县、哈密市、奇台县及乌鲁木齐市硅化木产地和销售市场开展了保护硅化木的专项调研活动,并形成了调研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自治区保护硅化木工作办公室。

       (2)为了查清全区地质遗迹资源家底,2004 年,开展了新疆旅游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调查旅游地质遗迹点167处,其中世界级12处,国家级50处,省级69处,县级36 处,并初步建立了新疆旅游地质遗迹资源分类规划,为提升自治区旅游地质遗迹资源品牌和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资料。

       (3)2003~2004 年,国家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了可可托海伟晶岩矿床地质遗迹保护、布尔津县喀纳斯国家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累计资金350万元,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使十分珍贵的地质遗迹资源得到保护,并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标准不断提高,建立了完善的保护、监测和运行机制。

       四、地质环境监测及调查

       (一)地质环境监测

       截至2005 年底,全区有乌鲁木齐、吐鲁番、昌吉—石河子、奎屯—乌苏、库尔勒、伊犁和喀什7个地质环境监测站。其中,乌鲁木齐和吐鲁番地质环境监测站直属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管理;昌吉—石河子、奎屯—乌苏、库尔勒和喀什地质环境监测站分别隶属于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队、第七地质队、第三地质队管理。

       截至2005年底,新疆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经过优化、调整,共有各类地下水监测点568个,其中水位监测点402个,水质监测点155个,流量监测点11 个,控制性监测路线245 千米,控制监测面积1.31万平方千米。“十五”期间,共完成地下水水位监测1.88万次数,水质监测742 组,水量监测534 组,提交水情通报30份,水情预报45 份,年报30 份,提交5 年阶段性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7份。

       (二)实现地质环境工作成果数字化

       “十五”期间,完成了1∶20万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114个标准图幅和1∶5万重点城市及经济开发区水工环地质综合空间数据库建设4个标准图幅,为地质环境管理积累了丰富的数字化资料,形成了一批准确、可快速提供的可视化成果。

       (三)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项目

       2003年,启动了“中国-荷兰国际合作的乌鲁木齐河流域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此项目属中国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设总项目下设北京、济南、乌鲁木齐3 个示范区子项目之一。其在基础数据数字化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乌鲁木齐地下水模型和地下水信息系统,将为乌鲁木齐市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四)开展了自治区1∶50万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2001~2004年,开展了全区1∶50 万环境地质调查工作,概略查明了新疆地质环境条件,重点调查了人类工程—经济活动与地质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初步查明了自然环境遇到和诱发的各种主要地质灾害、特殊不良地质环境条件和环境地质问题的发育特征、分布规律及形成原因,做出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防治或适应对策建议。

       五、矿泉水资源管理

       1998年完成的《新疆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经济技术评价》,首次对全区的矿泉水资源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查研究,为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发规划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截至2005年底,全区经勘查评审鉴定的矿泉水水源地49 处。其中,经国家级技术鉴定的5 处,批准C+B级允许开采量为2523 万立方米/年;待勘查的矿泉水水源地15处,估算资源量为330万立方米/年。自1992年塔什库尔干县先伯巴矿泉水投产以来,1996 年新疆矿泉水生产达到了高峰时期,建厂43 家,年产量2 万多吨,产值4000多万元。由于生产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差,生产企业经营困难,目前基本上已无矿泉水生产企业,矿泉水勘查开发目前处于低谷状态。

       六、地热资源管理

       截至2005年底,通过初步调查,区内有地热温泉(井)露头84处,主要集中分布于阿尔泰山南坡、天山西段及西昆仑北坡广大地区,其他地区仅有零星分布。按温度划分:温水(25℃≤t<40℃)22处,温热水28 处(40℃≤t<60℃),热水(60℃≤t<91℃),中温地热资源(91℃≤t<150℃)2 处,高温地热资源(t≥150℃)1处。除乌鲁木齐市水磨沟温泉、博乐塔斯海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城、温泉县开展过地热勘查外,地热资源的研究程度很低,仍处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完成的区域性热矿水调查的水平,其地热资源储量不清。在地热资源利用上也只限于初级开发,建有11处疗养院或医院,主要用于洗浴和简单的医疗。

       好了,关于“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地质公园管理办法”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